打詐專法 又現特別刑法肥大症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打詐專法」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打詐專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四法齊送立法院。這將提供執法單位更多法律工具,同時讓上游業者也須負擔防詐責任,並給予避風港免責條款,減少後顧之憂。唯筆者認為法理上有數點值得斟酌處。

首先,詐騙集團固然極為可惡,唯現行法制下重大犯罪如殺人、縱火、強制性交、強盜等皆規定於普通刑法內,並未另立特別刑法如殺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縱火犯罪防制條例予以規範;即便如性侵害犯罪另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子法,亦僅係補充加害人強制治療及被害人保護細節,並未另訂法規處罰。只因詐欺集團猖獗就隨意另立特別法,造成已故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的「特別刑法肥大症」,只會使現行刑法體系更加紊亂。

此外在懲詐方面,草案將增訂鉅額所得詐欺罪,按現行刑法第三三九—四條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至七年,實際判刑約二至三年,服刑滿二分之一就可申請假釋;法務部草案規定若是詐欺所得達一千萬以上,法定刑加重至三到十年,三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騙得愈多、關得愈久」,法理上並無問題,值得讚賞。唯草案在假釋方面則引入美國「三振條款」,規定詐欺須服刑滿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假釋,累犯要四分之三,犯三次以上則不得申請假釋。但現行刑法不論殺人、縱火、強制性交、強盜服刑滿二分之一皆可申請假釋,亦有犯罪情節輕重不分之弊。

德國刑法法諺:法律繁雜是治安敗壞的開始。政府雖有打擊詐欺集團的決心,唯手段上應更加聰明。按詐欺集團在心態上無非是出於不勞而獲,相較於一般服刑,「強制工作」對詐欺集團無疑更具威嚇效果。雖然根據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認定「強制工作」有違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但誠如部分法律學者所言,若能依《憲法》「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原則」再予權衡,仍是可行之制度;因此立法上若能適度恢復「強制技職訓練」,應是可行選項,讓詐欺集團「怕」及「痛」才能有所成效。

康德有言:道德自由不是事實,而是假設;不是天賦,而是工作。國人要有這樣的信念,讓普世的正念價值在台灣社會能夠實踐,給每個國人一項這樣的工作,並且當作信仰來完成,不勞而獲的詐騙行為才能在台灣社會消失,無辜民眾才不會受到牽累。

假釋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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