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光島基地台爭議 溝通不可少
漁光島,與台南市區一水之隔,近年已成為許多民眾遠離塵囂的旅遊景點。從月牙灣朝著陸地望去,只見沙灘、樹林與天空,不見人工建築,誠屬最佳拍照景點。然而,近來有數樓之高的龐然大物,猛然出現在海濱林地,原是電信業者為改善島上收訊設置的基地台,不但改變原本自然景觀,更因直接設在漁光分校的正門口,引發學生家長議論紛紛,擔憂仍在發育中的孩童暴露在過度的電磁波下,會影響身體發育或健康。
電磁波對人體的危害程度為何,意見頗為分歧,至少立法者已從規範角度斟酌各方利益,在電信法第卅二條第四項但書中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電信業者設置室外基地台。只是,該項但書在文義上似乎只限於校園內,對於校門口的基地台,學校似無置喙餘地。但法律解釋應探求目的,不能拘泥於表面文義,乃法學基本認知,亦合乎事理人情。譬如禁止攜犬入校,豈可以狼非犬,縱容狼隻入內?故從立法目的思考,應考量基地台電磁波的影響範圍,尤其是仍處身心發展較早階段的小學兒童。該項但書的解釋,自應擴及鄰近小學校園的處所,而非只從土地所有權範圍解釋。試問,在校區內,離教室百米以上設置基地台需要同意,難道改到校門口前、距離教室更近的基地台,卻可規避同意?
漁光分校的家長們也都認同里民的需要,只是在決定設置基地台前,因未徵詢學校意見,導致許多家長在對電磁波抱持疑慮下擔憂受怕,甚至選擇讓孩子轉學,令人遺憾。相關單位在這裡要努力的,不是只用「一切依法」與「科學證明」說服在過程中不受尊重的家長,電信業者更是不可以因抗議就取消基地台的設置,完全輕忽自己依照契約,對於漁光島居民應履行的收訊服務。
原先設置基地台的程序極不妥適,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業者確有疏失。昨在學校的努力下,邀請NCC、電信專家學者、民意代表、學生家長、里長和里民多人在漁光分校交流,咸認電信業者應本於契約與企業社會責任妥善處理此一問題;一方面讓漁光分校師生家長安心,二方面滿足里民通訊需求,三方面能夠兼顧景觀。盼望主管此事的NCC官員依照討論共識,在審核發照前擔起最後把關的角色,始能早日改善漁光島的通訊。
誠摯盼望政府單位與業者日後面臨類似問題時,好好體會電信法第卅二條第四項但書的規範意旨。與其認為該項但書是在肯認電磁波對孩童的危害,毋寧是在要求相關單位須妥善進行溝通,否則也不需規定學校得不同意,而應直接禁止在學校或周遭架設。須知,在校園內外架設基地台的問題,不是只有提供科學數據,亦非跑完相關單位公文流程的形式作業,更在於對家長的尊重與釋疑,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杯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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