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范雲拒繳保證金無法參選台北市長 法院判她敗訴
民進黨籍立委范雲於2018年間登記參選台北市長,因拒繳保證金而不受理登記,她提告抗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保證金制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比例、平等、不當聯結禁止等原則,及平等權或侵害人民參政權情事,今判她敗訴,可上訴。
2018年8月30日,時任社民黨召集人范雲登記參選台北市長,拒繳200萬元保證金被台北市選委會以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其申請登記。前年1月8日,范雲提告指保證金制度違反憲法「平等權」、「參政權」、「被選舉權」。她曾說,若敗訴要聲請釋憲。
法院認為,她提撤銷訴訟,因選舉已辦理完畢,范雲即應提起確認原處分為違法的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提確認訴訟,釋字468號解釋及本件所涉選罷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可知立法目的皆為使參選人審慎考量是否決定要登記擔任候選人。
並確認其確實具有一定民意基礎,而非基於輕率決定或隨意起舞即逕自參選,藉以節省社會資源與國家公帑,並確保選舉制度可以確實且有效選任出民選公職人員,以作為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或代議士。
依舉重以明輕法理,選罷法及台北市選委會公告直轄市長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200萬元,目的同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而非強制候選人負擔鉅額選舉費用,當屬重要公益。
公告並非授權中選會就保證金目的、範圍或內容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的委任立法,純是基於法律裁量授權,明定中選會執行法律時得自由判斷範圍,如無裁量濫用或逾越立法裁量範圍等情事,即屬適當。
法院指出,中選會對此一金額決定既無裁量濫用,又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復是參照當時社會經濟環境、民情選風與國民平均所得而為,也非鉅資而在籌措上具有困難無以覓得,於選舉結束後若候選人得票數有達相關規定標準。
該保證金將如數發還,亦難認與比例原則有違,且對於擬登記參選人間不分黨派、階級及性別,均以相同標準實行,並無差別對待,復對於擬登記參選人與不登記參選人為達成前開重要公益及立法目的所為不同處置的差別待遇,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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