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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女學生搭公車打瞌睡!遭後座癡漢偷摸嚇醒...下車才報警
王姓男子在清晨通勤公車上,向前座伸鹹豬手偷摸未成年女學生大腿、手臂等處,女學生受驚嚇直到下車後才報警,桃園地院簡易判決,將王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的性騷擾罪,判拘役55日,得易科5萬5000元罰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49歲王姓男子今年4月16日清晨搭乘統聯客運208A「八德–捷運高鐵桃園站」公車外出,上車後找尋位子,坐在女學生後方,沒想到行駛期間,大約7點15分許,觀察女學生疑似補眠打瞌睡不及防備之際,伸手向前觸摸她的大腿,逐漸向上碰觸手背及手臂性騷擾。
女學生當場嚇醒卻又不知向司機求救,直到放學回家才在家人陪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車內、上下車及周邊監視器,循線找到王男,警方提示公車上
監視器錄下犯案過程影像,王男警詢時坦承不諱,檢方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調查,被告王男於行為時為成年人,被害女學生則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女,被告犯刑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女學生為未成年幼女,擅自觸摸女學生的大腿、手臂、手背,顯然缺乏尊重她的性自主權、人格與尊嚴,影響女學生人格發展與心靈健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兼衡他的前科素行、自陳的智識程度、職業經濟情況、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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