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當場被抓辯一時情急改上女廁 彰地院判刑出爐
彰化縣朱姓男子去年進入溪湖鎮圖書館4樓女廁內的無障礙廁所,被相鄰廁間準備如廁的女生察覺,報警把朱男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朱男沒前科但矢口否認犯行,依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朱男去年7月到溪湖鎮圖書館4樓女廁內的無障礙廁所,欲偷拍他人如廁畫面及身體隱私部位,一名女生到相鄰的廁間蹲下準備如廁,從門縫看見人影就不敢上廁所,她從廁間出來打開無障礙廁所的門,看到一名男子衣著整齊面向左側的粉紅色隔間牆,也就是她原本上廁所的廁間方向,隔間牆上有空隙,她當下要求男子交出手機,然後報警。
朱男否認偷拍,辯稱先到男廁如廁,因上不出來,一時情急就到女廁的無障礙廁所的坐式馬桶上廁所,沒鎖門,手機雖在照相模式卻是黑屏,手機內兩張照片一張是不小心拍到圖書館自修室桌子,另一張是他在男廁整理儀容時不小心拍到男廁的門。
女生證稱,不認識朱男,亦與朱男無任何糾紛,律師有提到金額來調解,她覺得是汙辱,她不接受金錢賠償,只是想好好讀書,沒人想要出門發生不好的事。女生哭著對承審法官說,她在本案受到的心理煎熬不比朱男來得輕鬆,如果朱男認罪,她可以接受附條件緩刑。
彰化地院審酌,朱男為圖一己之私欲,竟欲以行動電話拍攝女子的性影像,欠缺對他人隱私權的尊重,特別是女生所稱案發地點是各年級學生進出場所,朱男犯行使她和使用圖書館的人都感到不安,甚至她連使用公共廁所都會感覺害怕,足見朱男行為不但直接侵害女子的個人法益,也可能造成民眾使用這圖書館的不安,其行為自應嚴予苛責。
朱男犯後文過飾非,未見任何悛改之心,犯後態度不佳,既然朱男未見有何幡然悔悟之表現,自應透過本件刑罰讓被告知其行為之非,而達預防再犯效果,判處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沒收扣案的1支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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