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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校女師三度摸腿襲胸又摸屁屁 桃園某國中狼師下場曝
桃園市某國中任教的施姓男子,去年暑假期間到校加班,卻對鄰座女老師三度伸鹹豬手,不僅摸大腿、隔衣襲胸,還伸入女師褲內摸屁股,經調解賠錢和解,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9月,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並參加5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犯罪事實指出,在桃園北區某國中任教的施姓男老師,去年7月5日上午9點,趁著暑期到校加班的機會,不僅從女老師座位左後方撫摸她的大腿、隔著外衣襲胸,並將手伸進女老師的褲頭摸屁股,嚇得女老師立刻站起身朝辦公室門口方向遠離施男。
當女老師再度返回座位後,施男不顧女老師一再表示「不要這樣」,又對她摸大腿、抓胸部、伸進褲頭摸屁股,女老師再次往辦公室門口方向遠離施男,並拿著手機表示「你再這樣我就要拍下來了」等語。
詎料,女老師二度返回座位辦公後,施男竟不顧女老師大力反抗,依舊持續撫摸她的大腿,並以雙手用力揉捏她的胸部,繼續對女老師進行猥褻動作,女老師這次匆忙逃離辦公室並躲至廁所數分鐘後,施男才離開辦公室。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教師,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趁加班無他人在場機會,無視女老師的拒絕,仍持續對她進行多次猥褻行為,造成女老師心理傷害甚鉅,可見施男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觀念,兩性價值觀實屬偏頗,具有相當惡性,考量他於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女老師達成和解,並已完成賠償等犯後態度、迄今無前科的素行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法官又說,考量被告犯情及教師身分,認有強化法治觀念及保全所執教學生權益的必要,讓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犯,依法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的命令,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昭慎重,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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