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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子挖眼又砍人判5年 檢方:量刑過輕、依法上訴
屏東縣高樹鄉去年發生駭人挖眼案,楊姓男子攻擊超商女店員,以手勒頸,徒手挖眼;行凶前2個月又持刀砍傷一名婦人。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以楊男涉傷害及重傷未遂兩罪,判5年徒刑。屏東地檢署今天表示,楊男迄今未與超商被害人和解,且以精神病症抗辯,量刑過輕,檢察官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難以認同,將依法提起上訴。
楊男一審判決出爐在地方引發議論,不少鄉民覺得太輕,還有人指,「全家兄姐都管不了他,關出來後怎麼辦?」但也有人認為,「還是該給人家一個機會,難不成要關一輩子。」
檢方認為,楊男在早餐店持刀砍傷婦人,先徒手毆打再持菜刀揮砍,傷及婦人頸部、腹部及胸部等部位,已有殺人犯意。此外,楊男攻擊超商女店員,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仍以其精神病症抗辯,原審量處4年徒刑過輕,與社會大眾的法律情感認知不符,且不符合量刑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檢方指出,檢察官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難以認同原審判決,將依法提起上訴。對此案引發爭論,合議庭判決時已指明,楊男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法院不認為他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未減輕其刑,亦未宣告監護處分。
至於攻擊超量女店員判4年徒刑,合議庭指出,未遂犯依規定減輕其刑,重傷未遂刑度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審酌相關事由後,量處4年已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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