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率先發難奏效 經部大修「電業登記規則」中央訂低標
經濟部今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要求光電業者事前就要對當地居民及民代召開地方說明會,相關資訊要上網公開,經濟部並擬定「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業同意函要件檢核表」,做為最低檢核標準,供地方政府參考使用,地方政府也有權加碼要件項目。
地面型光電發展頻頻引發抗爭,雲林縣政府7月底發文經濟部,建議地面型光電應採總量管制,並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讓地方政府依循,減少居民與光電業者間的衝突。
社會各界對太陽光電設施申設案高度關注,經濟部因此於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強化太陽光電申設程序的透明化並提升行政效能,預告時間30天。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現行規定說明會是在業者已獲籌設許可後才召開,地方居民質疑「這樣還有什麼意思」,經濟部「考量有些問題遲早會發生,到時候大家會更困擾」,「乾脆開大門走大路,解決大家的困擾,讓意見透過溝通協調解決,施工會比較順利」,「如果地方提出的問題無法處理,業者就不用再繼續下去了」。
李君禮指出,太陽能光電設置時常會遭遇民眾抗爭,現行規定雖有要求辦理公開說明會,但召開說明會的時間是在施工之前,萬一居民不同意,前置作業已完成的光電開發業者,變成是頭已洗一半的窘境。因此修法要求業者加辦說明會,業者在申請籌設前,就要辦理說明會,如果開發案真的走不下去,業者早點知道,可減少發生損失的機會。
根據修正內容,業者申請籌設或是擴建許可前,應該在光電設備模組鋪設面積最大的村里、升壓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等地,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廠址所在地轄區立委、廠址所在地方政府、議會和轄區議員、廠址所在地公所、代表會和轄區代表,以及廠址所在地的村里長來開會。
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若有變更升壓站、儲能系統位置,或新增廠址供設置發電設備、升壓站及儲能系統需要時,業者在申請工作許可前,須再辦理說明會說明規劃差異。
地方政府最需要的全國一致標準的條件檢核表,這次修正案也提供了。經濟部能源署擬定檢核書表格式,讓地方政府更有效地檢視太陽光電設施申設計畫的適法性,並降低外界疑慮。
能源署表示,檢核表可供業者先自評條件是否符合並註記證明,而地方政府則依照「電業登記規則」檢核業者所檢附的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李君禮說,他們所提供的檢核表版本只是最低標,地方政府可依職權添加檢核項目,但必須說明增加檢核條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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