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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為提昇專利審查品質及透明度,自2007年1月1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寄發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時,基本上會檢附「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藉由相關前案檢索資訊透明化,督促審查人員完整檢索前案資料、審慎比對引用文獻與申請案相關性,讓可專利性審查更為嚴謹。另一方面,透過「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專利申請人亦可獲取完整且明確的審查引證資訊,早日判斷申請案是否具備可專利性,以便因應後續審查之需求。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應記載內容

先前技術文獻檢索對於專利申請案件審查品質影響甚鉅,為配合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制趨勢,應建立起檢索作業標準、紀錄及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原則上都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將完整呈現專利審查人員的檢索結果,例如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審查資訊,進一步保障專利案申請人的權益。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記載內容,主要可分成下列三大類:

(一)專利案基本資料記載事項:包含有專利申請號、申請日、優先權日、關聯性代碼說明,及完成日等記載資料;

(二)檢索技術領域及資料庫記載事項:包含有本案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檢索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範圍及檢索使用資料庫名稱(關鍵詞)等記載資料;

(三)引用文獻及比對結果記載事項:包含有引用文獻資料與相關段落處、相關聯請求項及關聯性代碼等記載資料。

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與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一同寄給專利申請人,無需另外再提出申請。

關聯性代碼之意義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主要呈現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審查人員將檢索取得引用文獻之相關段落處所揭示技術內容,與申請案請求項技術特徵比對後,依其相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申請案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不同關連性代碼。

其中,代碼【X、Y】表示關於請求項是否具新穎性、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代碼【A】表示僅為一般技術水平之參考文獻;代碼【D、E、O、P、L】則係分別表示為說明書記載、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公開使用、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及其他理由引用等類型之引用文獻(詳見表一)。

表一、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表一、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排除事項

在某些情況下,審查人員會先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待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下列事項時,將於後續審查程序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將不製作「檢索報告」逕予審定:

(1) 發明為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專利法第21條);

(2) 為專利法規定不予發明專利者(專利法第24條各款);

(3) 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4) 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 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相同之發明(專利法第31條);

(6) 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者(專利法第33條);

(7) 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處分不准分割時(專利法第33條);

(8) 申請專利所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適用於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由於新型專利從2004年7月1日改為形式審查,公告後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故智慧局不會另外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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