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歐智財系列》歐洲最佳擴產地:捷克智財權概觀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東協智財系列》,北美智權報於本期開始推出《東歐智財系列》,而作為台灣出口中東歐前3位國家之一的捷克,將為《東歐智財系列》打響頭炮。

經濟部國貿局統計數據顯示,今(2022)年1-4月我國對中東歐國家出口金額達13.8億美元,創歷年同期新高,成長率31.7% ,繼2021年出口成長28.4%後,續呈雙位數成長。進一步分析,台灣在中東歐國家的主要出口市場為波蘭、匈牙利與捷克,合計占我國對中東歐出口比重66.8% (詳文末附圖1),銷往中東歐國家主要產品包括電腦零附件、網通產品及腳踏車零附件等,其中我國電腦零附件在匈牙利的進口市佔第3,在捷克居第4位 (詳附圖2),另外因疫後對智慧穿戴式裝置、交換器及路由器等需求增加,帶動網通產品出口波蘭成長超過4倍,而歐洲低碳交通模式盛行,帶動東歐自行車廠對我國零附件需求增加。

此外,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9月底,台商赴捷克投資計32件, 金額達1.67億美元;而捷克投資促進局 (CzechInvest) 的數據指出截至2021年底, 台商於捷克投資金額累計達13億1419萬美元,共計38件投資案,為捷克創造近2萬4000個工作機會,顯示台商於捷克的發展相當積極。

在捷克,負責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官方機構為捷克工業產權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Czech republic,IPO CZ),是一個有百年歷史的機構,可追溯至1919年專利局成立之時,IPO CZ即扮演專利商標局的角色。時至今日,IPO CZ服務範圍涵蓋對技術創造性工作的成果保護(專利和實用新型)、設計保護(工業設計)、商標權(商標、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以及積體電路布局。

發明專利 (Patent)

IPO CZ會根據發明的原創者或原創者已轉讓該權利之人士提交的專利申請來執行程序。如果是創新技術是由僱員發明,專利權會直接轉移給雇主,除非合約另有規定。然而,專利權必須由雇主在規定期限內(在職發明創造者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後)行使。

專利申請可以以帶有公認電子簽名的 WORD「docx」格式以電子方式提交,或者透過數據箱 (data boxes) 系統或以書面方式提交 (即郵寄或親自送件到IPO的收發室)。對於以紙本提交的文件,可以使用線上填寫的電子專利申請表格,也可以在IPO的收發室取得已列印出來的空白表格。除了專利申請表格外,申請還必須包含發明說明書或附圖的專利權利要求。自優先權生效18個月後,IPO CZ公開申請案,並在IPO公告欄中公佈。

依據歐洲專利制度,會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全面的專利性調查;專利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後36 個月內,繳交實審的行政費用。只有在實審的基礎上確定發明符合可專利性的所有條件,主管部門才會授予專利。以外,專利持有人還必繳交規費以維持其有效性。

新產品及新技術可以在捷克獲得專利,包括化學製品、藥物、生技工程之過程以及透過生技工程獲得的產品。然而,不可以為新發現、科學理論、電腦程式、動植物新品種、以及治療人類和動物的方法申請專利。捷克所授予的專利自提交申請之日起 20 年有效。

實用新型 (Utility Model)

如同台灣的實用新型一樣,IPO CZ對實用新型的申請也只是形式審,只審查申請資料是否完備,申請採註冊原則。與發明專利一樣,實用新型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交或紙本書面提交。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因採註冊制,因此取得專利時間較快,費用也較低;但由於不經實審,也沒審查新穎性,因此相對權利保護力較弱。捷克所授予的實用新型自提交申請之日起 10 年有效。

工業設計保護 (Industrial Design)

外觀設計是指產品的外觀,特別是包括產品本身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結構或材料的特徵,或者其裝飾。它是產品的視覺可感知屬性,不包括技術或結構性質。在捷克,可以透過註冊保護工業產品外觀。

所有滿足第 207/2000 Coll. 法案中關於外觀設計保護規定條件的工業品外觀設計都可以受到保護,基本條件是設計的新穎性和獨特性(newness and individual nature)。同一外觀設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未向公眾公開的,即具有新穎性。如果設計差異不大,則應被視為相同 (the same)。如果一項外觀設計給知情用戶的總體印象不同於它在申請日之前提供的外觀設計的總體印象,則該外觀設計應被視為具獨特性。

在捷克,註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自外觀設計申請提交之日起5年。外觀設計的所有者可以多次續展保護期,每次續展5年,總期限最長為25年。

此外,註冊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參考2018年5月公告的《Convergence on graphic representations of designs - Common Communication》。此份通則由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Europeantmdn公告,通則定義了免責聲明的使用(保護範圍的限制)、視圖類型、以及如何在中性背景下展示設計。此外,通則還介紹了相關單位對透過電子方式提交及以紙本形式提交的外觀設計申請所使用的標準。

商標 (Trademark)

IPO CZ會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內容先進行形式審查,然後再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該註冊申請是否屬於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指定對象;像是通用或描述性名稱、欺騙性或虛假名稱等等。IPO CZ有一個全自動商標管理系統和一個根據任何標準(例如,按商標文本、按類型、按圖像分類、按所有者、按產品和服務類別)的檢索系統。系統除了儲存了所有捷克國內註冊商標的記錄,也有所有指定捷克的國際註冊商標的記錄。

在成功通過註冊後,商標所有人便獲得使用該商標的專有權。捷克的商標有效期為自商標申請提交之日起10年;隨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續展申請,有效期即可再延長 10 年。

捷克的商標類型及其接受的遞交格式如下:

  • 文字商標 (不插入附件):文字商標可以文本形式 (只有不帶變音符號的拉丁字母(a-Z))、阿拉伯數字(0-9)、羅馬數字和這些字符 ë ö ä ü ° ! @ # % & * ( ) ? . , ; : + -/ _ = § ě š č ř ž ý á í é ů ú ť ď ň ó $ " ' 表達及呈現。
  • 圖像標記:1張 jpeg/gif圖像
  • 空間商標:1張或多張jpeg/gif圖像
  • 位置標記:1張或多張jpeg/gif圖像
  • 帶圖案:1張或多張jpeg/gif圖像
  • 彩色:1張jpeg/gif圖像
  • 聲音:1張或多張jpeg圖像(樂譜)或一個mp3檔案
  • 多媒體:1個mp4檔案
  • 全息圖:1張或多張jpeg圖像或一個mp4檔案
  • 動作:1張或多張 jpeg圖像,或一個mp4檔案
  • 其他:1 個 jpeg/gif/mp3/mp4 格式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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