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身後財產 留意3要點

【撰文:駱潤生】
1.遺囑效力:
代筆遺囑指定3名見證人其1兼代筆人;其中2位見證人為其公司員工,均為遺囑所載「受遺贈」對象。依《民法》規定,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法院後來認定製片人立遺囑時,為求遺囑能有效並得依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見證人的2名員工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故遺囑為有效。
2.喪失繼承權:
《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將喪失繼承權。而重大虐待應就客觀條件認定,不得單憑被繼承人主觀認定,就任意剝奪繼承人權利。
後經證人證述,僅能證明手足情感疏離、主觀上不悅而不欲分配手足財產,未能具體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實。所以本案例手足仍有繼承權。另在無配偶狀態下,手足之應繼分為均分,雖有立遺囑,還是能主張應繼分3分之1的特留分。
而若要如願安排被繼承人的財產,有以下3要點須留意:
1.遺囑公信力:
立遺囑人需具備遺囑能力外,需注意遺囑法定形式,民眾若不熟規定,可透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較不易被挑戰遺囑效力。
想兼顧保密性與公信力,則可採密封遺囑,需兩位見證人在公證人處,由立遺囑人向公證人陳述內為自己的遺囑(不必告知內容),經法定形式及確實封緘後,於封縫處簽名。
2.生前贈與:
透過生前贈與分配財產有贈與稅及喪失掌控權的問題。贈與稅可透過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來安排,若金額較大,可做超額贈與,繳10%~20%不等的贈與稅。
另可安排「附負擔贈與」,在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時,須對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給付義務,例如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約定子女照顧生活負擔醫療費用等……。若受贈人未履行,贈與人可要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
3.保險指定受益人:
壽險的死亡給付若指定受益人,該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來安排。因不是遺產就無特留分的問題。且若被保險人有體況問題,可利用免體檢的即期年金,藉此指定身故受益人。
財產分配是複雜議題,財產價值認定及分割協議也常有爭議,所以事先與專業人士擬定妥適規畫相當重要。(本專欄作者為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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