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天行/接軌數位平台規範的國際新標準
今年四月廿二日歐盟宣布歐盟議會和歐盟各成員國代表達成對數位服務法案草案(Digital Services Act,DSA)的共識,預計今年第三季可以完成立法,從二○二四年初就會開始正式生效實施。
這部法案將所有在歐盟市場營運的連線服務(ISP)、存取服務(Hosting Services)、平台服務,不分國籍都納入規範範圍。其中又以對包括搜尋引擎、電子商務、以及網路社群的數位平台業者影響最大。該法案根據數位平台業者的大小,課以不同的責任。一般而言,若業者的服務達到歐盟市場百分之十、約四千五百萬用戶,就被列為大型業者,受到更嚴格的規範。
法案的內容可歸類為四大面向,(一)打擊違法商品及內容:業者必須設立機制讓使用者可以很容易的檢舉違法商品或內容,並必須即時回應;業者對商品提供者必須能夠溯源。(二)賦權使用者:使用者得挑戰業者之內容仲裁(content moderation)決定,並尋求補救;業者必須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包括揭露商品推介及內容排序之演算法,大型業者必須容許使用者自行調整演算法之參數,或根本拒絕業者之演算法;大型業者必須提供關鍵資料,供通過審查之研究人員評估網路風險。(三)風險衡量與控管機制:大型業者的系統須依據風險評量訂定防止誤用之機制,其風險管理系統每年須由獨立第三方驗證審查,並出具公開報告;遭遇公共衛生或國家安全危機時,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設立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並禁止使用如性別、信仰、種族、等個人資訊作針對性行銷。(四)加強歐盟機構及官員對大型業者的監督及執法權力,大型業者若違反規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處以該業者全球年度營收的百分之六罰金,累犯甚至可被禁止在歐盟市場營運。
歐盟希望這個法案能終結數位平台業者「大到不睬你」,以及無法可管的亂象,促使業者在透明且可歸責的架構下經營,以保護數位平台使用者。此數位服務法案,以及稍早達成共識,規範科技企業市場競爭行為的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 Act,DMA),確立了歐盟透過民主程序,訂立符合數位時代精神的法規,以管制企業不當行為的領先地位。以歐盟市場之規模,相信歐盟數位服務法將成為數位平台規範的國際新標準。
根據最新的調查報告,台灣上網人口已達近兩千兩百萬人,上網率在亞洲居第三名,每人每天平均上線時間達八小時,其中網路社群約占兩小時,數位平台明顯已是民眾生活極重要的部分。但台灣在數位生活上的法規尚付諸闕如。
NCC去年底宣布新版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計畫於今年內提報立法院立法,筆者樂觀其成。考量國人常用的數位平台中除了電商平台尚由國內企業如MOMO、PCHome主導外,搜尋引擎的霸主Google,和社群平台前三家FB、Youtube、Line都是跨國企業的天下,如何確保海外業者遵守台灣的法規,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對業者必須在境內聘法定代表的最低落地要求。另因為台灣市場規模不足,若台灣的法規環境嚴於國際,國際業者或寧願放棄台灣;反之,若台灣法規較國際環境寬鬆,國際業者可能會將不當之商業手法用於台灣。因此,筆者認為台灣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應盡量參酌接軌歐盟的數位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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