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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怨入監太久 提異議遭駁
富少李宗瑞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廿五日裁定應執行廿九年十月確定,李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被否准,他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確定。
李宗瑞從二○○九年起在台北市夜店獵豔,先後撿屍卅多名酒醉正妹或小模,帶回自家豪宅性侵、偷拍,二○一二年間因遭一對姊妹提告,東窗事發,最終裁定執行廿九年十月徒刑。
李聲明異議主張,他所犯的罪宣告刑最長為五年二月徒刑,各罪宣告刑合計六十五年七月,後來經高院裁定應執行廿九年十月,僅差二個月就達有期徒刑的上限卅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刑度。
李宗瑞認為不論是犯販毒、殺人,或是次數多達數十、上百次的,要將應執行刑定到卅年,是非常罕見的事;對於有期徒刑僅被象徵性酌減二個月,沒有審酌併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他犯的妨害性自主類型、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應遞減。
高院認為,李宗瑞並沒有提到檢察官有何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因此駁回;另如認為裁定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李宗瑞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裁定沒違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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