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品前科的男子黃桂勳,持水泥塊敲破車窗行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他是拿凶器犯案,依加重竊盜罪起訴求刑1年;但法官認為水泥塊可隨手拾得,不算是凶器,改依普通竊盜罪判決黃桂勳7個月徒刑。
檢察官吳怡明說,黃桂勳(43歲)撿拾的水泥塊長約30公分,呈三角形,有尖銳的角,比尋常刀械更具攻擊性,屬於竊盜罪中的「凶器」,將上訴高院。
今年9月1日凌晨,黃桂勳路經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5段,撿起水泥塊,敲破路邊蔡姓車主的轎車車窗,偷走車內300多元零錢及8張高速公路回數票等物,被警方逮捕送辦。檢察官吳怡明偵查後,依加重竊盜罪嫌起訴求刑1年。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雷雯華認為,雖然凶器沒有種類限制,但磚塊、石頭等都是自然界之物,不能認定為凶器;黃桂勳撿來犯案的水泥塊,在工地很常見,一般人都可拾得,不能算是凶器,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普通竊盜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