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照顧高雄縣吳姓老婦人的印尼籍幫傭阿咪,前年10月因故墜樓致下肢癱瘓,她指控雇主未幫她投保意外險,向雇主求償近八十萬元。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她是自殺未遂,判決雇主不用賠。
阿咪告訴指出,她前年2月受僱來台,在高雄縣大樹鄉照顧吳姓老婦人。同年10月,雇主因她購買手機而生氣,揚言要將她解僱,遣返印尼,使她心生畏懼,因她長期睡眠不足,感到昏眩,意外墜樓,造成下肢癱瘓、兩腿骨折等重傷害。
事後她發現雇主未依契約為她投保意外事故險,造成她因意外墜樓傷害,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她要求雇主賠償她79萬多元。
雇主表示,他並未與阿咪簽訂契約,沒有為阿咪投保意外險的義務,也沒有賠償的責任。前年10月,他與仲介公司人員發現阿咪持有新手機、不明來源的現金等,阿咪心虛攀越高度120公分的圍牆,自5樓跳樓自殺未遂,才受此傷害。
法官調查發現,阿咪因侵占吳婦的口紅,去年被判處罰金2000元確定;且她控告雇主強迫她超時工作及剝奪她行動自由等行為的案件,也由高雄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為,兩造之間確實有僱傭關係,雇主所辯不完全是事實;但阿咪墜樓後於警訊時已承認她跳樓時並未受到恐嚇脅迫,雇主對她自主性的跳樓行為,縱使未盡投保意外險的義務,也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