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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修正 遭家暴性侵免養父母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民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我國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扶養義務,刑法有遺棄罪的規定。但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吳敦義說,行政院會提出民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受害的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將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根據這個方向,法務部配合修正刑法的條文,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對無自救能力的人,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曾受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者是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行為仍屬不罰。

【2009/11/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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