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增訂「禁奢條款」,未來只要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但財產不足以清償,且生活又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以禁止特定的生活消費行為。
若是無正當理由違反禁奢條款時,執行機關可命令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如仍不清償、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時,可被視為故意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可依法限制住居、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條款規定,奢華生活不論是自身財產支應,或是第三次提供者,均在禁止範圍內。
禁奢條款明訂,行政執行機關若發現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可下達禁止命令,包括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禁止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禁止特定投資、禁止於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行政院吳敦義表示,近來社會大眾對某些人士欠繳鉅額稅款,仍享受奢華生活多所批評,主張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促使這些人儘速履行義務,今天通過禁奢條款,就是以具體行動回應社會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