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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立法院不是沉默夥伴
王健壯

立法院在開放美牛進口這項政策上,「是否」或「應否」有憲政上的角色?先談「是否」的部分。按照蘇起的說法,台美之間互簽的是「議定書」,而protocol通常是指國與國之間的協定,或是國際協定的補充條款,例如「京都議定書」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補充條款。

美牛議定書 立院有權審查

由此可知,議定書雖未有條約之名,但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兩國或多國間的協定。一般行政命令,立法院都有權「備查」,必要時更可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遑論是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協定?

更何況,蘇起所謂「議定書高於法律」的說法雖然錯誤,但他的說法卻也弄巧成拙:依憲法,所有法律案都應送立法院審查,美牛「議定書」既高於法律,當然就非行政命令,既非行政命令,立院也當然更有權「審查」而非「備查」。

也因此,台美所簽之美牛議定書,送立院備查是必然;立法院甚至亦可依蘇起的說法,要求行政院以法律案或條約案送立院審查;行政院如果既不送請審查,或者連備查都拒絕,那就明顯違法甚至違憲。

換個角度看,台美之間並無邦交,卻能以簽訂議定書的方式規範美牛進口,在外交上可謂一項突破;但既要接受外交突破的讚譽,當然就相對要承擔國會監督的義務;講句難聽的話:誰叫你簽的是「議定書」,換個其他名字,例如協議或備忘錄等等,也許還可以找到法律漏洞,逃避國會的監督。

讓美牛進口 罔顧立院決議

再談「應否」的部分。二○○六年在國民黨立委強勢主導下,立院曾作出決議,要求行政院必須向立委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開放美牛進口;決議的白紙黑字仍在,馬政府卻未事前知會立院,就逕行決定開放美牛進口,顯然是罔顧立院決議,有藐視國會之嫌。當初主導決議的那些國民黨立委,如今仍是國會多數黨成員,如果他們不能依照自己當初通過的決議,在這次美牛進口政策中扮演積極監督政府的角色,豈非自打耳光?甚至是自甘墮落,棄立法權如糞土?

民主國家的秘密外交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因為擔心洩密而橫生枝節,確實可以不知會國會;但通常在談判即將完成前,卻必然會先行告知少數特定的國會領袖,例如多數黨與少數黨的領袖,以及相關委員會的主席。

但台美間的美牛談判,卻是直到雙方代表在議定書上簽字後,立委才與一般民眾同步得知消息;按照蘇起「十七個月三階段談判」的說法,國會竟然被矇在鼓裡長達十七個月而一無所知,立院的兩黨黨鞭事前未被告知,正副院長大概也是在狀況外。蘇起批評扁政府當時「一個人一通電話」就開放美牛進口,但「十七個月三階段」的集體決策,也同樣排除國會於決策程序之外,一權獨斷與一人獨斷,祇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而已。

憲政權被奪 立委豈能沉默

對於攸關國民健康的美牛政策,行政權可視立法權如無物,但立法院「是否」或「應否」祇當個「憲政的沉默夥伴」?立委心中應該自有答案。

【2009/11/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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