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繼承編第一條之二,在今年一月四日前繼承到過世親人的保證債務,又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民眾,而代負履行責任又係發生於繼承開始後者,如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即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次修法讓無辜背負繼承保證債務的民眾,能有解套的空間,不過,僅限於代負履行責任的時點,是在親人過世以後,才適用;如果代負履行責任時點是發生在親人過世前,很抱歉,這次修法還是救不到這些民眾。
另外,此次修法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保證債務繼承人,是以「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為前提要件,因此繼承人並非當然能適用新法規定獲得救濟;而且縱能適用新法,也還是要循訴訟或聲明異議等程序,才能得到救濟。此外,繼承到非保證債務的民眾,則完全沒有獲得救濟的機會。
此次修法雖象徵我國繼承法制往落實個人責任的正確方向邁進,但只是一小步,能受益的民眾不多。如國會對繼承法制修法仍沒有整體而且完善的考量,而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對於民眾的法治教育仍然漠視,全國多數民眾仍然暴露在繼承的法律風險中,莫名繼承天上掉下巨債的悲劇仍會一再發生。
建議國會,尤其是新內閣法務團隊,應認真思考以「當然之限定繼承」為原則之繼承法制,使民眾不需要在親人往生時,還需擔憂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等法律程序,乃至於根本不了解者還要擔負莫名繼承債務的風險。而且,透過完善的配套措施,導入一定程度的遺產自動清算制度,亦能保障債權人之權益。
相對於此,債權人對於債權保障的需求亦不能忽視。遺憾的是,從金管會到銀行公會千篇一律的反對態度。奠基於個人責任的近代民法,本就是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基石,「當然之限定繼承」只不過落實此一原則而已。相關債權人利益團體應將資源投入在如何落實被繼承人遺產清算機制的建立,而不是抱持期待繼承人不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僥倖心理,這是偷懶且不負責任的鴕鳥作法。
關於公司等法人解散時,依法均應進入清算程序,以保障債權人及股東權益;相較於此,我們卻對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死亡後的遺產清理,採取當然概括繼承的摸魚方式處理,以至於莫名繼承巨債的悲慘案例不斷,這不是重視人權的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繼承法制。呼籲國會及新內閣法務團隊,應適度規劃自然人死亡後的遺產清算機制。
希望我們國家真正成為上軌道的法治國家,而從每位國民均有機會適用的繼承制度開始,應該是很適當的起步。